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赵县。
被告:石家庄市光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柏林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785737386C。
法定代表人:胡春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某与石家庄市光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
审判长 吕占波
审判员 魏军栋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书记员: 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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