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风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杰,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杨风娟与被告吴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杨风娟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杨风娟负担。
审判员 王建立
书记员: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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