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添富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焕肖,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唐县宋高和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北添富畜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改桥 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 人民陪审员 李常山
书记员: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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