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青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泽(系王某某表叔),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故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金根(系张金房之妻),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原审被告:高保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杨青花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张金房、原审被告高保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青花与被上诉人张金房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于2016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青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青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杨青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王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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