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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花、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青花
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张秀荣
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
王清峰
徐恩泽
高保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青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双井开发区马屯村人村村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荣(系徐某某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清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泽(系王清峰表叔),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审被告:高保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杨青花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王清峰、原审被告高保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青花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于2016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青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青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上诉人杨青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青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青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上诉人杨青花负担。

审判长:高树峰

书记员:王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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