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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某与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青某
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张媛(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原告杨青某。
委托代理人张书红、张媛,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原告杨青某诉被告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按原告诉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现被告居住在魏县边马乡骈村朝阳路01号,该案不属本院管辖,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青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按原告诉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现被告居住在魏县边马乡骈村朝阳路01号,该案不属本院管辖,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青某的起诉。

审判长:扈朝杰
审判员:段红祥
审判员:杨冉

书记员:单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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