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青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以北、渤海十八路以西丰泽御景18号楼A座。负责人:巩选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教兵,公司职工。被告:徐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滨州市北海新区阳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马山子镇高田。法定代表人:张金敦,经理。
杨青松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徐洪某、滨州市北海新区阳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杨青松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徐洪某、滨州市北海新区阳光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青松撤回对徐洪某、滨州市北海新区阳光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国宏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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