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满信,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滁州市星探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西大街77号。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莉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2.要求被告滁州影视公司、杜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投资建设滁州影视文化公司需要资金,2017年4月7日、25日、30日、5月22日、6月13日向原告杨某借款3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70万元,共计200万元整,原告杨某依约履行出借义务,以本人农业银行名下账户(**×××11)向对方杜某某账户(**×××75)转账5次,共计200万元,被告杜某某并出具收款收据五份。2018年7月10日,被告杜某某作为借款人,滁州影视公司、杜楷作为担保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以上借款款项共计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另担保人杜楷出具房产抵押担保协议一份。该款项截至起诉日,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偿付责任,经原告催要无果成诉。原告杨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018年7月10日借条一份、担保协议书一份、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五份、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一页。被告杜某某、滁州影视公司、杜楷辩称:1.对原告提交的四份证据无异议;2.原告诉称的200万元款项不是借款,是原告在滁州影视公司的投资款,但没有证据证明;3.杜某某是滁州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愿意偿还该笔款项,杜楷(杜某某的兄弟)和滁州影视公司也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有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某、滁州市星探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影视公司)、杜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满信,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杨某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杨某已依约向杜某某出借200万元,杜某某未能偿还全部借款,构成违约。杨某要求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滁州影视公司与杜楷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借条中虽未约定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间,但依据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期间应为6个月,本案立案受理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故原告杨某要求被告滁州影视公司与杜楷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未超过担保期间,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辩称案涉款项200万元是原告的投资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其所辩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滁州市星探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杜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滁州市星探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杜楷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某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杜某某、滁州市星探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杜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乔
书记员:崔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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