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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兵,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时松,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叶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文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1、其应按当时进货价退还刘某某价值162700元的金银珠宝;2、案件诉讼费用由刘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涉及的金银珠宝经营业务是由刘某某、杨叶青、刘文芳共同投资经营,其中刘某某投资20万元占股20%,杨叶青投资20万元占股20%,刘文芳投资60万元占股60%,其并未参与金银珠宝业务的合伙经营,一审判决将该业务定性为其与刘某某之间的合伙结算纠纷错误;2、在刘某某、杨叶青、刘文芳合伙经营金银珠宝业务期间,刘某某丢失了37300元金银珠宝,当时柜台、钥匙均是由刘某某管理,且由于刘某某将柜台摄像头视频遗失,导致金银珠宝丢失案件无法破获,其与金银珠宝丢失无关,如何处理丢失的37300元金银珠宝是刘某某、杨叶青、刘文芳三合伙人之间的事情,其不应承担该项责任;3、刘某某、杨叶青、刘文芳三人合伙经营的金银珠宝从始至终一直存放在其的柜台内,由其保管,故一审判决其退还刘某某金银珠宝时,应当扣除柜台租金。刘某某辩称,1、其并没有参与金银珠宝业务的实际管理;2、双方针对金银珠宝的损失已达成了处理意见,并已履行完毕;3、杨某某如果按时返还其的金银珠宝投资款,就不存在柜台租金问题,且双方在一年合同到期后,也没有达成租赁的合意,故不存在柜台租金问题;4、杨某某占用其的金银珠宝投资款多年,应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杨叶青、刘文芳未发表辩论意见。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某偿还其借款本金45万元和借款利息13597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杨某某以李家湾菜场二楼柜台出租形式招商,要约刘某某租赁柜台经营,享受零风险保障。通过协商刘某某与刘文芳、杨叶青共同租赁李家湾菜场二楼柜台合伙投资金银珠宝经营业务,其中刘某某出资20万元,占20%股份,刘文芳出资60万元,占60%股份,杨叶青出资20万元,占20%股份,该协议由刘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签订。期间,刘文芳因深圳业务繁忙没有时间打理就将金银珠宝经营业务托管给杨某某经营,于是杨某某在合股资金到位后与刘某某、杨叶青一起到广东进货,2012年9月16日黄金珠宝柜台开业期间,刘某某参与了金柜经营管理,在其管理期间丢失金钻3.73万元,之后刘某某再未参与金柜经营。同时刘某某出资25万元合伙经营老爷车品牌男装,但从未参与管理。2012年11月15日,杨某某与刘某某因原合同损毁补充签订《股份入股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黄金珠宝项目,刘某某出资贰拾万,占1/5股份即20%,出资形式为现金转账,出资时间为8月20号;同时双方合作经营“老爷车男装品牌”,刘某某出资贰拾伍万,占1/2股份即50%,出资形式为现金,出资时间为8月20号。由刘某某出资,杨某某经营,按年分红,若利润高于月息1.5分(本金,非利滚利),按比例与乙方分红,若利润低于利息1.5分,则由杨某某按月息1.5分支付乙方利息。合伙期限为1年,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如果需要延长合伙期限,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有关手续。该补充合同签订前,刘某某于2012年6月至9月分三次实际投入45万元。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合同延期手续。后刘某某向杨某某追讨投资款,杨某某于2013年11月3日就刘某某老爷车男装品牌项目25万元现金投入出具字据:“2012年合作项目,老爷车男装品牌本金贰拾伍万元整退股,以现金付款方式,支付时间明年农历三月(2014),按利息支付,从阳历2013年9月16日起算,利息按银行6厘9算(陆厘玖算)。”2013年11月4日,刘某某委托他人出具收条:“2012年杨某某与刘某某股份入股合同书已期满,刘某某已选择1.5分利率分配,合计年利率8.1万元,刘某某已拿货款合计1.7万元,其中,管理期间刘某某丢失3.73万元金子(三股分配三分之一),另刘文芳1.243万元计入刘某某名下,余下5.15万元,由杨某某现金方式支付。”2014年11月20日刘某某申请撤回对杨某某8.1万元利息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以柜台出租形式招商,要约刘某某、刘文芳、杨叶青等人租赁柜台经营,享受零风险保障,承诺经营亏损按一分五厘利率保底补偿,从刘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股份入股合同书》内容分析,应定性为合伙结算纠纷。刘某某共计投资45万元,参与了“金银珠宝”和“老爷车男装品牌”合股经营业务,其中刘某某老爷车男装品牌本金25万元已与杨某某进行了退股结算,欠款利息按银行6厘9计算,因字据写明“利息按银行6厘9算”,未明确系日息、月息、年息,属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杨某某不愿意承担利息,达不成补充协议。结合2013年11月3日杨某某字据约定,该笔25万元款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3月,不足一年;且2013年11月4日结算利息8.1万元,系以月息1.5分计算。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及习惯计息方式,可认定“利息按银行6厘9算”为月息,该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刘某某要求杨某某支付本金25万元及利息应予以支持。而刘某某投资的金银珠宝业务利息已由杨某某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了支付,但本金20万元未予结算,鉴于刘某某实际参与了金银珠宝合伙经营管理的事实,此款应按合伙终止的方式进行处理,故刘某某要求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和借款利息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但杨某某应当按照当时金银珠宝进货价退还刘某某价值20万元的金银珠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1、杨某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0.69%计算至履行完毕止);2、杨某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当时金银珠宝进货价退还刘某某价值20万元的金银珠宝;3、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属实。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杨叶青、刘文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重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通过刘某某将入股金银珠宝业务的投资款20万元汇至杨某某账户、杨某某参加金银珠宝业务的进货、杨某某与刘某某签订《股份入股合同书》、杨某某向刘某某支付利润8.1万元以及双方达成以刘某某应承担金银珠宝业务损失款抵扣杨某某应支付的8.1万元部分利润款的事实,一审判决综合认定杨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存在合伙结算关系并无不妥,杨某某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某丈夫的弟弟许守亮于2013年11月4日在杨某某与刘某某的《股份入股合同书》空白处,出具收条载明:“2012年杨某某与刘某某股份入股合同书已期满,刘某某已选择1.5分利率分配,合计年利率8.1万元,刘某某已拿货款合计1.7万元,其中,管理期间刘某某丢失3.73万元金子(三股分配三一分),另刘文方(应为“芳”,法官注)1.243万元计入刘某某名下,余下5.15万元,由杨某某现金方式支付”。该收条内容表明刘某某和杨某某针对丢失金银珠宝的损失承担已有约定且部分实际履行,由刘某某承担其和刘文芳共计三分之二损失即24860元,刘某某已通过抵扣8.1万元利润方式实际承担12500元损失(8.1万元-1.7万元-5.15万元),刘某某还需承担剩余损失12360元(24860元-12500元),该款应从杨某某向刘某某退还价值20万元的金银珠宝中予以扣减,故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某还应当按照当时金银珠宝进货价退还刘某某价值20万元的金银珠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杨某某应按当时金银珠宝进货价退还刘某某价值187640元(20万元-12360元)的金银珠宝,杨某某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杨某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股份入股合同书》约定的一年合同到期后,与刘某某针对存放涉案金银珠宝需要交纳柜台租金进行了约定,且杨某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亦未就存放涉案金银珠宝柜台租金提起反诉,故一审法院对杨某某的该项主张没有支持并无不妥,杨某某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重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二、变更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重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当时金银珠宝进货价退还刘某某价值187640元的金银珠宝。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660元,减半收取4830元,由杨某某负担3607元,由刘某某负担1223元,一审公告费900元,由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60元,由杨某某负担7215元,由刘某某负担2445元,二审公告费300元,由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建明
审判员  柴 卓
审判员  乐 莉

书记员:田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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