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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现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韩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地址:邢台市柏乡县城东环路;负责人:陈保峰,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0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米彦秋

书记员:郑俊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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