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成(杨某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未中,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兴,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宗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2.请求被告偿还利息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2日,被告通过中间人张传江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同年9月1日,被告再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同时约定每月由中间人转付利息。嗣后,被告仅支付利息到2014年12月。2017年1月24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2017年5月末还款20万元,12月末还款20万元。现被告未如约还款,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原、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宗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退还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德民
书记员: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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