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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向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县。
委托代理人刘青凯,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县。
委托代理人齐雅筝,大厂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向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共计2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福金 审 判 员  李 擎 代理审判员  史铁军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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