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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周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培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培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妹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小妹归还借款6万元;2、判令被告周小妹支付借款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判令被告周小妹支付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7年9月5日,被告因女儿家中装修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为12个月,至2018年8月30日归还。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周小妹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被告周小妹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主要内容:“因女儿装修补贴钱,现借到杨某某陆万元正,借期12个月,每月月息百分之贰,到贰零壹捌年捌月叁拾日归还,如逾期不还,我愿承担由我逾期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等一切费用,逾期时段的利息付到全部付清为止,也按月息百分之贰计算,陆万元正由杨某某建行玖月五日转入到我建行卡,贰零壹柒年玖月壹号。”
  2017年9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周小妹转账6万元。
  现原告因催款无着遂提起本案诉讼,并为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6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约定,且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小妹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6万元。
  二、被告周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借款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周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周小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菊娣

书记员:叶  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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