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施特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淅河工业园源丰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杨环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维,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赵德乾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文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磊,男,20岁,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施特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德乾、邱文秀、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自愿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后收取551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俊利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熊 飞
书记员: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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