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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某某、石长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唐某通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蒋子军(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
曾春兰(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石长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唐某通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陆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蒋子军,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长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通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负责人尹训生。
委托代理人陆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石长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唐某通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刘惠霜
审判员:王胡一
审判员:孙维刚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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