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风
杨中海
陈志欣(河北定州北城区华宇法律服务所)
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
黄英芹
张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交通运输局
原告杨长风,男,住定州市。
原告杨中海,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志欣,定州市北城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定州市庞村镇。
法定代表人庞锋,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英芹,该镇人大主席。
委托代理人张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书敏,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风、杨中海与被告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定州市交通运输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长风、杨中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长风、杨中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长风、杨中海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长风、杨中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长风、杨中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长风、杨中海负担。
审判长:刘世彤
审判员:孙占芳
审判员:张兰英
书记员: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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