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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春、陈某某与安陆市孛畈财经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长春
陈某某
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安陆市孛畈财经所

原告杨长春。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安陆市孛畈财经所。
住所地:孛畈镇德正街42号

法定代表人曾春辉,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春、陈某某诉被告安陆市孛畈财经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春、陈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春、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20元减半收取6910元,由原告杨长春、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春、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20元减半收取6910元,由原告杨长春、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林梅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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