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田国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武汉华星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田国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星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胡为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顺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武汉华星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该项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该项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程智超
审判员:宋伏毅
审判员:董邦才
书记员:周丽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