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凤(杨某某之妻)。
原告:杨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玉香(杨义平之妻)。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惠,曲阳县恒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义平与被告杨成国、杨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义平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义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杨某某、杨义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杨某某、杨某某、杨义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
书记员: 王宣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