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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杨某
吕东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杨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吕东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东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分别于2011年9月23日、2011年11月22日向原告杨某借款3万元、2万元,共计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杨某借款5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杨某某理应偿还。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分别于2011年9月23日、2011年11月22日向原告杨某借款3万元、2万元,共计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杨某借款5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杨某某理应偿还。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崔会兰
审判员:郑玉华
审判员:陈玉金

书记员:刘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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