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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保定市北岩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保定市。
负责人:闫雪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市北岩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月仙,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被告保定市北岩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9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大群

书记员: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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