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王金治(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杜某
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金治,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汪青青
书记员: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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