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坚,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义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红岗区杏树岗镇义和村。
主要负责人:潘国忠,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忠,男,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义和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双方争议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65元,减半收取计13483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刘立平 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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