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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革与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金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东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玉春。

原告杨金革与被告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金革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金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金革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书记员:丁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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