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金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东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玉春。
原告杨金革与被告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金革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金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金革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书记员:丁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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