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佩,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武汉恒邑通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
负责人:何国辉。
被告:武汉维克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维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梅某、武汉恒邑通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武汉维克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梅某、武汉恒邑通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武汉维克浪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厚胜
书记员: 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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