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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梅某、武汉恒邑通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佩,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武汉恒邑通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
负责人:何国辉。
被告:武汉维克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维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梅某、武汉恒邑通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武汉维克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梅某、武汉恒邑通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武汉维克浪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厚胜

书记员: 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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