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冬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瀑河乡北樊村。
委托代理人鲁艳,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高立新
审判员 刘欣荣
人民陪审员 蔡文宣
书记员: 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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