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淑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7民终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某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二)二审期间再审申请人对借据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法院未予准许错误。
董淑伟提交意见称,(一)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再审申请人丈夫郎成彬为董淑伟出具的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的情况,诉讼时效是20年,被申请人随时可以要求还款,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亦明确表示董淑伟没有向其主张过权利,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关于再审申请人请求鉴定问题。借据是郎成彬亲笔书写并按有指纹,再审申请人称一审放弃司法鉴定,系因当时以诉讼时效抗辩,借据的真伪无关紧要,这一理由非常牵强。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没有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是认可借贷事实的,再审审查期间提出鉴定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债务不超过诉讼时效。诉争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审中董淑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郎成彬、杨某某主张过权利,杨某某亦辩称董淑伟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二审中董淑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中陈述郎成彬去世后董淑伟一直向杨某某主张权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杨某某予以否认,称董淑伟仅在2004年主张过权利。一审和二审审理过程中杨某某前后陈述不一,且杨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后一种陈述的真实性,故杨某某主张诉争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对杨某某的司法鉴定申请未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一审中杨某某对借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已超过举证期限,二审未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顾炳恒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王玉刚
书记员: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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