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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董淑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伊春木材综合加工厂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淑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成武(系原告丈夫),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诉人董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7民终212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7]23000000343号民事抗诉书,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民抗21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明雷出庭。申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被申诉人董淑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成武、王晓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董淑伟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2003年2月28日,郎成彬为董淑伟出具65000元借据一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杨某某上诉称董淑伟2004年主张过权利,2006年就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在一审审理时,杨某某对董淑伟主张权利一事矢口否认,现杨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二审期间,杨某某对借据申请司法鉴定。但杨某某在一审审理时,明确表示对借据有异议,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现杨某某提出此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杨某某与郎成彬系夫妻关系,且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郎成彬的个人债务,郎成彬已死亡。一审法院判决该借款由杨某某偿还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院再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事实相一致,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诉争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在一审庭审中董淑伟虽称在郎成彬死后一个月开始多次向杨某某主张权利,但杨某某称从未向其主张过任何权利。董淑伟二审庭审中称一直向杨某某主张权利,但杨某某予以否认并称董淑伟仅主张过一次权利。董淑伟在庭审中均未提供主张过权利的证据。杨某某在一审、二审均抗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杨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在一审、二审中关于董淑伟是否主张过权利问题前后陈述不一,亦不能合理说明。故诉争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杨某某申诉理由不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海君
审判员 张辉
审判员 韩笑

书记员: 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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