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694388-7。主要负责人:聂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系杨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32733437M。主要负责人:刘理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杨某五、殷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88289.99元;二、上述款项于裁定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负担”。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杨某某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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