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熊某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1月25日,汉族,河北省人,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由,男,成年,汉族,现住香河县。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板材款27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香河家具城经营家具板材销售,被告在香河县经营家具厂,原、被告间自2016年起建立板材买卖合同关系,后被告拖欠原告板材款27800元未支付,此之后经向被告数次索要此款未果,现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熊某由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家具板材,被告累计欠原告板材款27800元,被告于2018年5月5日为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熊某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宏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家具板材,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时给付原告板材款属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板材款27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熊某由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某某家具板材款2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熊某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民

书记员:田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