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玉明,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谦,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金某与被告庞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杨金某对相关损失申请司法鉴定,但因无法评估被退回,现原告杨金某于2018年8月23日变更诉讼���求由8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金某撤诉。案件受理1800.00元退还原告1750.00元,其余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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