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
被告龚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国强。
委托代理人张晓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惠霜
审判员 王胡一
审判员 孙维刚
书记员: 李金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