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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张国庆(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杨东学(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东学,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赵亚光

书记员: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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