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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迢英、董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杨迢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现住宜昌市猇亭区。申请人: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君,湖北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太奎,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原告杨迢英、董某与被告张太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杨迢英、董某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相关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太奎在猇亭区虎牙街办鸡山居委会五组67号的房屋、土地的拆迁补偿款解除冻结。对第三人董玉兰的银行存款5万元(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昌市建设路支行,账号为62×××97)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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