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原告:梁某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原告:杨顺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中,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路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被告:王小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康,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灿,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梁某敏、杨顺其与被告薛路军、王小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杨某某、梁某敏、杨顺其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梁某敏、杨顺其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梁某敏、杨顺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某、梁某敏、杨顺其负担。
审判员 谷 莉
书记员:冯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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