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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厚)。委托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原告杨连厚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连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连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秀红审判员 赵付堂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
书记员: 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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