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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相邻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厚)。
委托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原告杨连厚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连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连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秀红
审判员 赵付堂
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

书记员: 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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