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进递
北京同某某河北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宋学军
刘希刚(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进递,农民。
被告:北京同某某河北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某河北中药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新兴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锴,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学军,同某某河北中药材公司经营部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希刚,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递与被告同某某河北中药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进递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进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进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梁莉
审判员:李振芳
书记员:单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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