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李某
周某某
周斌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周某乙)。
被告周斌。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周某某、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树勇、被告李某、周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6日三被告借原告款124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
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1240000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
被告周某某未答辩。
被告周斌辩称,借款是我父亲借的,向我哥周某某催要过,未找过我,2015年补签的我的名字,对借款我认可,我只能偿还我该偿还的部分。
本院认为,周永生及被告李某借原告款1240000元,由周永生及被告李某书写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周永生去世后,其两个儿子即被告周某某、周斌对该借款予以承认,同意偿还。
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2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周某某、周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周永生及被告李某借原告款1240000元,由周永生及被告李某书写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周永生去世后,其两个儿子即被告周某某、周斌对该借款予以承认,同意偿还。
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2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周某某、周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三被告负担。
审判长:解立辉
审判员:张淑惠
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王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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