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进山,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俊明,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系原告之兄。
原告杨进山诉被告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军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进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俊明与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进山与被告杨某某均是马庄镇东桃园村村民,系兄弟关系。现两家在东桃园村村北种植有土地东西相邻,被告的土地在原告两块土地之间。双方均未持有与固安县马庄镇东桃园村民委员会相关土地合同或证书,固安县马庄镇东桃园村民委员会只保存有耕地补贴登记表,显示:“杨某某5.17亩;杨进山6.27亩”。原、被告相邻种植多年,多次因地界发生纠纷。2016年6月15日本院对现场进行了测绘(详见测绘图),按各自指认地界双方东侧地界争议面积约0.81亩,除去东侧地界争议面积,西侧以垄沟心为地界,原告实际耕种面积约7.17亩,被告实际耕种面积约7.02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东桃园村民委员会耕地补贴登记表,本院2016年6月15日对现场测绘图及录像、对村干部渠文林、村民代表王巨义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农民集体耕地为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本案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占了原告承包地,首先应确定双方各自承包地经营权的面积,有无物权登记。村干部渠文林、村民代表王巨义在本院对其调查笔录中,明确表示原、被告双方承包地只能以村委会耕地补贴登记表确定地亩数,即杨某某5.17亩,杨进山6.27亩,无其他登记,对是否流转不清楚,也没有记载。原、被告双方陈述认可实际耕种面积与原分地在册面积不符,且又多次流转,对原高海森土地各种多少、与邵勇换种多少,存在重大分歧。村委会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现实际耕种面积,双方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自己实际应耕种地亩数,以致双方地界无法确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侵占了其承包地,应承担被告是否侵占及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现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西地块0.39亩、东地块1.3亩,并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进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进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军勇
书记员:王海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