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与尹某某、毛梓懿、侯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尹某某
王宏宇(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毛梓懿
唐博超(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侯某某
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住大庆市。
被告尹某某,现住双鸭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宏宇,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被”)
被告毛梓懿,无职业,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唐博超,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第三人”)
被告侯某某,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尹某某、毛梓懿、侯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被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宏宇、被告毛梓懿委托代理人唐博超、被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崔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15日,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在兰西县开发的加州戈雅小区15号楼11号面积为292.9平方米商服出售给原告杨某,当时约定房屋每平方米6150.00元,房屋总价款1,801,355.00元。2013年12月15日,原告杨某将全额购房款及商服物业管理费交付给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当日为原告杨某出具了加州戈雅预售房屋收据、辽宁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及收取物业管理费收据。原告杨某在购买的房屋开办了“超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杨某依照合同约定向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房款,并对诉争房屋占用、使用,虽然原告杨某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不影响合同效力。被告毛梓懿主张毛奕博与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房款收据证实,从毛梓懿提供的票据显示诉争房屋的价款为585,800.00元,与原告杨某购买该房屋的价款1,801,335.00元相比,售价亦明显低于同期同地段的商铺价格,加之被告毛梓懿提供不出实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款项证据,且毛奕博母亲被告侯某某承认毛奕博与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借贷关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用于借款担保的事实,所以不能认定毛奕博与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综上,原告杨某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西县南环路西端南侧加州戈雅小区15号楼11号商服所有权归杨某所有;
二、停止对兰西县南环路西端南侧加州戈雅小区15号楼11号商服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21,012.00元由被告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杨某依照合同约定向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房款,并对诉争房屋占用、使用,虽然原告杨某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不影响合同效力。被告毛梓懿主张毛奕博与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房款收据证实,从毛梓懿提供的票据显示诉争房屋的价款为585,800.00元,与原告杨某购买该房屋的价款1,801,335.00元相比,售价亦明显低于同期同地段的商铺价格,加之被告毛梓懿提供不出实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款项证据,且毛奕博母亲被告侯某某承认毛奕博与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借贷关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用于借款担保的事实,所以不能认定毛奕博与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综上,原告杨某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西县南环路西端南侧加州戈雅小区15号楼11号商服所有权归杨某所有;
二、停止对兰西县南环路西端南侧加州戈雅小区15号楼11号商服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21,012.00元由被告尹某某承担。

审判长:孟庆波
审判员:张晓弘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王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