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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黑龙江省鹤山农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增田,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自强,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鹤山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鹤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董永忠,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军,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昌,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鹤山农场(以下简称鹤山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6)黑81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于2017年2月6日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向我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2017年3月1日我院批准缓交诉讼费并予立案,2017年6月12日我院批准减半预收诉讼费用,但至结案前上诉人杨某某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冬 审判员 周志强 审判员 赵玉忠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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