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行唐县城管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被告:王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被告:付红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被告王国军、付红星委托代理人:范义国,石家庄市行唐龙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王国军、付红星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王国军、付红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赵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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