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临西县摇鞍镇乡杨颇庙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升,河北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现住。
被告:邯郸开发区万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邯临路与站前大街交叉口东南角。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临洺关镇洺兴路中草药大厦园区。
负责人:李兰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光,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生、邯郸开发区万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计1,0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肖龙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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