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57军2月23日出生,住广平县。
被告广平县广平镇寨里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卫国,系村主任。
住所地广平县广平镇寨里村。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广平县广平镇寨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广平县广平镇寨里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瑞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广平县广平镇寨里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款4492.98元,1996年6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即“结算欠杨某某现金4492.98元肆仟肆佰捌拾贰元玖角捌分、大队、新房、96、6、3号并加盖广平县广平镇寨里村民村委”。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该案。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欠条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的合法权益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被告自1996年6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至本案立案时,已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且原告未提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本案已严重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不应保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福民 审 判 员 王朝星 人民陪审员 袁 延
书记员:申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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