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晶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双巧,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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