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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周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黄树海(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刘某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树海,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和平路188号蓝水湾27栋。
负责人:祝向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志辉

书记员: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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