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与陈习坤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系杨某妻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习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习坤相邻通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杨某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