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5年7月8日,汉族,装修工。
委托代理人:饶国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二路19号。机构代码:18221433-2。
法定代表人:代新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肖某某,男,现年48岁(生于年月不祥),汉族,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江农商行)、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农商、肖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沈文国 审判员 赵国铭 审判员 计孝成
书记员: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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