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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佳木斯市佳运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佳运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相来艳(黑龙江相来艳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张升和(黑龙江佳木斯郊区永正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佳运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林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熊津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相来艳,黑龙江相来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张升和,佳木斯市郊区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佳木斯市佳运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运公交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佳运公交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佳运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相来艳、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升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银冰
审判员:姜广武
审判员:高阳

书记员:蒋婧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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