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阿宁,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区新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计837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璐璐
书记员: 靳泽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